【来源:安徽日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为更好回应社会关切,安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更有力制度保障。
7月7日至10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针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以及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等方面问题,规定草案作了细致规定。
省级层面率先立法
破解现实难题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配送员、家政服务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不断扩大。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与此同时,由于新业态用工模式的特殊性,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有效适用,相关从业人员难以纳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予以保障,特别是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劳动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
以我省为例,统计显示,2020年至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新就业形态案件4461件,年均增长76.96%。相关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其中,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相关案件1505件,与2020年相比,增长1136件。
记者注意到,为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021年7月,人社部等8部门共同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3年11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多部文件。地方层面,2022年1月,我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这些文件对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还需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然而,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进行专门立法。
“在国家尚未开展专门立法、相关上位法尚无明确修改计划的情况下,我省先行把国家部委的政策意见、司法案例的裁决原则、实践当中的经验做法等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是努力解决新形势下新问题的现实需求,也可为将来国家立法做一些积极探索。”谈及立法必要性时,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如是表示。
明确用工主体责任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规定草案共24条,不设章节。哪些人员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确定其劳动权益范围?规定草案首先对此给出明确界定。
规定草案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
平台经济模式下,用工主体难以确定,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带来困境。对此,规定草案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草案,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不改变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或者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签订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专项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就业的,安排其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规定草案还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考核指标。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细化社保缴纳规定
厘清各方监管责任
今年,多家平台企业宣布为外卖骑手缴纳社保,引发社会热议。能否缴纳社会保险、如何缴纳社会保险,是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注的问题。对此,规定草案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规定草案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规定草案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者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参保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给予临时救助。
在强化监管方面,规定草案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处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为营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规定草案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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