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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追求姑娘一同出国旅游,回来后要对方承担一半费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7 16:53:00    

据“案件聚焦”6月6日报道

最近,上海一对男女

因为旅游费用的事

闹上法庭,各执一词。

2024年9月,陈先生追求李女士期间,两人商量国庆假期出游计划,一番讨论后,决定参加“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选择了“二人独立拼团”的旅游形式,每人费用15210元,李女士对这个费用也是清楚知晓的。

9月21日,陈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两人的旅行费用,共计30420元。10月2日到8日,两人按计划开启了浪漫的异国之旅,尽情享受着旅行的快乐。旅行结束回到上海后,10月21日,陈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她那一份旅行费用,可李女士却迟迟没有支付。

陈先生觉得自己的钱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花了,李女士不支付费用的行为让自己遭受了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15210元的旅行费用。

李女士承认旅游的经过属实,但坚称陈先生出资旅游费用是自愿行为。李女士表示,当初陈先生主动追求自己,之前两人去南京旅游时也是陈先生出的旅游费用,在旅行过程中自己也承担了双方的餐饮、生活用品等费用,这一切都是双方自愿的,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从未答应过费用AA制,所以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前提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的利益。而本案从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以明确看出,陈先生是在追求李女士过程中,在明知且自愿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支付了此次旅游费用,而李女士从始至终未曾同意过由本人承担该笔费用,故李女士的得益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无其他应当返还的法律依据,故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玉霞律师对此解读,从本案的性质上来看,这笔款项的性质应该是定性为赠与款。因为是在男方追求女方的过程中,为了促进双方的一个感情,自愿的一个给付。男子在付款前没有说过比如“我是帮你垫付的,你以后要还给我的”或者是有借款性质这样的话,或者相关的暗示或间接的表示说这个款项你是要归还给我的,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那么纵观整个双方的关系和他支出钱款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一个赠与款。

来源:环球时报客户端、贵阳晚报、案件聚焦、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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