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在当今社会,个人信息和金融账户安全堪称“隐形资产”,然而,仍有人因法律意识薄弱,不经意间成为犯罪的“帮凶”。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案情概要
被告人王某某,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2023年8月,她因征信问题在网络上寻求贷款时,被陌生人以“协助办理贷款”为由诱导,先后前往石家庄、天津等地,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U盾等重要物品全盘交予对方。期间,其中国农业银行卡短短几天内,不明资金进账高达1268万余元。其中,就包括被害人边某某的被骗款项——2023年7月15日,边某某接到诈骗电话后被骗65万元,经公安机关查证,其中499864元流入了王某某的账户。而王某某仅从中获利2100元。
事实上,对方要求王某某提供全套金融账户信息时,曾含糊提及“贷款需要”,且操作地点频繁变更、获利与资金流水严重不匹配,这些反常细节已暗藏风险,但王某某仍因“急于办贷款”的心态忽视了疑点。案发后,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2100元违法所得。但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起案件令人唏嘘:王某某虽有本科文化,却因一时贪念和对风险的漠视,让自己的金融账户沦为犯罪工具,不仅身陷囹圄,更间接给被害人带来了沉重损失。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面对网络上的“贷款”“兼职”信息,务必保持清醒——凡是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重要物品的,极可能是诈骗或犯罪陷阱。尤其是有贷款需求时,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轻信“低门槛、高额度”的网络信息。若发现账户有不明资金流水或可疑操作,要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并报警,守住个人信息和金融安全的“底线”,避免因小失大,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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