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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促进型立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告诉你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1 09:44:00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3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施行。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长足发展,也面临着困难和挑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立法重点正在从管理型立法向促进型立法转型。促进型经济立法的实质,是为相关经济主体的权利作出立法保障、增益和创设。从权利保障、增益与创设三个维度,分析该法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立法创新,对于在法治轨道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发展完善,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

权利保障是促进型立法的基础安排

促进型立法权利保障条款安排,主要是对于实践中经济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或保障不足的情况,而作出的立法因应。民营经济组织的核心诉求在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多项制度设计,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性回应了这一诉求,实现了从“政策宣示”到“法治保障”的跨越。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民营经济组织权利保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立法安排。一是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二是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三是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四是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五是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六是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权利增益是促进型立法的重要发展

促进型立法权利增益条款安排,主要是基于传统权利安排不足以支撑相关主体开展相关活动,从激励角度对相关主体权利的扩展或深化。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保障权利,更通过政策引导和资源倾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增益方面,主要做了以下立法安排。一是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二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三是规定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四是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五是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六是规定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七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权利创设是促进型立法的探索突破

促进型立法权利创设条款安排,主要是基于传统权利不足以支撑相关主体开展相关活动,从激励角度对相关主体权利的扩展或深化。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民营经济组织的权利创设方面,做了一定积极探索。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创设方面,主要做了以下立法安排。一是首次以国家法律高度和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法律地位。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这一机制将此前零散的“座谈会”“调研”等形式上升为法定程序,增强了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针对性。四是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五是探索信用修复与风险分担的制度。该法提出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优化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方法;同时推动建立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通过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降低民企融资风险。这些制度设计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信用赋能”的新安排。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迈入新阶段。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解决民营经济的发展挑战与问题,更在于构建了“权利保障-权利增益-权利创设”三位一体的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权利发展框架,通过“权利扩展-要素激活-价值创造”制度逻辑与施行实践,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综合性的国家专门法律支持与保障。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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